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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08-23 我要评论

甘政办发〔2018〕1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

甘政办发〔2018〕1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精神,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科学界定省与市县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基础标准,规范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各级财政财力状况等因素,制定和规范全省基础标准,明确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适度加强省级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避免大包大揽或将支出责任过度下移;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切实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适时调整全省基础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做过高承诺,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的实际,在确定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的基础上,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甘政发〔2017〕49号),结合《甘肃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甘政办发〔2017〕137号),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中央与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8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已在甘政发〔2017〕49号和甘政办发〔2017〕137号文件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事项,将在制定分领域省与市县改革方案时,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全省基础标准。

  制定和调整全省基础标准,要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兼顾财力可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省级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7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制定全省基础标准。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5项暂未制定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市县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省级制定全省基础标准。

  市县在确保国家和全省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和全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省级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主管部门要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备案。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

  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6个事项,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的办法。第一档:“两州一县”和18个深度贫困县,2020年前省级全部负担,2021年起省级分担90%;第二档:天水、陇南、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张掖、武威、酒泉9个市(所辖深度贫困县除外),省级分担80%;第三档:兰州、金昌、嘉峪关3个市,省级分担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数部分省与市县分担方式保持不变,2019年起提标部分实行分档分担。按照保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受灾人员救助等7个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按项目分担或按标准定额补助的事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如下: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中央与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省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省级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中,嘉峪关市,兰州市城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七里河区,金昌市金川区按照省、市、县6∶2∶2比例分担,其余市县区由省级财政承担。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其余市县按照省与市县6∶4比例分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政策范围内的,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国家政策范围外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中央财政承担,省级提标部分省级财政承担;省级确定的丧葬补助,省级财政承担;省级确定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90周岁及以上的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的县级财政承担。在此基础上,市县提标部分自行承担。受灾人员救助,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省级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3.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5个事项,省级统筹中央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落实政策的成效等因素确定。市县根据上级补助及地方实际落实支出责任。

  对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市县承担部分,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和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省级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调整情况,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完整反映中央和省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推进市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省级财政要加强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对市县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市州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市级与县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切实做到市级政府对财政省直管县的支持力度不减,避免因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而将支出责任过度下移。县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

  省级财政在落实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建设厅、省残联等部门单位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市县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市县财政要确保应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预算管理。

  省级财政要根据国家基础标准、全省基础标准以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市县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数据平台建设。

  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跨部门、跨行业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和绩效管理。

  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甘肃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

  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中央制定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确定全省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省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执行。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中,嘉峪关市,兰州市城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七里河区,金昌市金川区按照省、市、县6:2:2比例分担,其余市县由省级财政承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按照中央制定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执行。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余市县按照省与市县6:4比例分担。
学生资助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按照中央制定的资助标准执行。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级与市县实行分档承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根据中央测算补助标准,确定全省补助标准。国家政策范围内的,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国家政策范围外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按照中央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执行。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级与市县实行分档承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按照中央核定补助的标准执行。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级与市县实行分档承担。
基本就业
服务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省级制定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项目补贴标准。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落实政策的成效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
保险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根据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制定基础养老金省级补助标准。省级制定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全省基础标准。国家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省级确定的丧葬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省级确定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90周岁及以上的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的由县级财政承担。在此基础上,市县提标部分自行承担。
基本医疗
保险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按照中央制定的指导性补助标准执行。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中,基数部分省与市县分担方式保持不变,2019年起提标部分实行分档分担。
12.医疗救助省级制定医疗救助的指导标准,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救助标准。主要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基本卫生
计生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中央制定的基础补助标准执行。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级与市县实行分档承担。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根据国家基础标准,制定全省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标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中央与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实行分档承担。
基本生活
救助
15.困难群众救助省级制定指导标准,市县结合地方实际确定补助标准。主要根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16.受灾人员救助省级制定补助标准,市县结合实际确定救助标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省级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17.残疾人服务市县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主要根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人数等因素确定。
基本住房
保障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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