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永州11月13日电(通讯员廖文锋 李阳生辉)11月1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省蓝山县跨省垃圾倾倒污染环境案公开开庭审理。蓝山县检察院检察长曲军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职,蓝山县法院院长吴昭明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在没有合法经营许可证和合法垃圾处理场的情况下,蓝山县村民黄某某、雷某某等人与深圳市某公司周某某联系,为该公司从深圳市龙华区某垃圾中转站运输11车约300吨垃圾至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经开区工业园内倾倒,并用铲车进行简单掩盖。经检测,非法倾倒垃圾中含有大量医疗垃圾和工业垃圾,造成了周边环境污染。案发后,相关部门共清运和处理垃圾及受污染土壤2234.94吨,产生环境治理费用共计116.6万元。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蓝山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黄某某等七人及周某某所在的深圳市某公司对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人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充分展示了周某某、黄某某等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阐明了被告人应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对造成的环境损害深表歉意,均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过九个多小时的公开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两个月不等,罚金三万元至一万不等。除刑事责任外,还判处黄某某等七人和深圳市某公司连带赔偿人民币116.6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该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的具体司法实践,既警示了相关企业和个人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增强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也提醒每位公民从自身做起,提升环境保护意识,做保护环境的参与者、建设者和监督者,共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博客,微博)。
庭审结束后,蓝山县检察院、蓝山县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座谈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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