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签字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占有200万元预付款还是想承包工程?”作为听证员,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孙维远向盖州市检察院原案承办人提问道。
11月15日,辽宁省检察院和营口市检察院举行高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听证会。这次公开审查听证会是辽宁省首例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公开听证会,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一次具体举措。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原案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以及5位来自不同领域的听证员参加了听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组织部分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及部分省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观摩听证会。
由承包工程引发的案件
该案申诉人高某是辽宁满鑫电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者。2015年初,房某获知高某经营的满鑫电机公司准备在辽宁(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建造4座厂房后,便找到高某想要承包此工程。之后,房某委托他人预算该工程造价约1400万元,高某对此价格没有异议。其间,高某经营的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用辽宁满鑫电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9号土地作抵押,在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抵押贷款600万元。
2015年7月20日,贷款600万元发放到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后,高某将600万元贷款转入房某经营的盖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当日,高某与房某双方约定200万元给房某做工程预付款,其余400万元转回给高某。房某按高某的要求分别向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转款250万元、向夏某个人账户转款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房某未转回。同时,房某向高某出具了200万元工程预付款的收据。
随后,房某拿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及房某公司协助高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补充协议交予高某,双方签字盖章。2015年7月21日至7月24日间,房某将2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中的194.9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还款或借款。该工程至今未施工,房某至今也未将250万元返还高某。
2016年10月11日,高某到公安机关以房某诈骗200万元报案,公安机关以房某涉嫌诈骗罪向盖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6月15日,盖州市检察院对房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高某不服,向营口市检察院申诉。营口市检察院立案复查,开展了调取房某诈骗案全部卷宗、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等复查工作。
占有预付款是否构成犯罪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房某是否以虚假身份和隐瞒挂靠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申诉人高某的200万元工程款,是否构成犯罪?11月15日的公开审查听证活动,以此为主要议题展开。
在复查案件承办人范东江介绍高某刑事申诉案件基本案情后,申诉人高某让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指出检察机关不起诉理由均以无确实证据或犯罪嫌疑人诡辩主观臆断,未听取被害人意见。
原案承办检察官佟晓红、王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展示和说明,并针对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疑问进行回答和解释。
原案承办检察官认为,房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本院依法对房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并针对本案存疑点及所有应查清的事项以建议函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听证调查和听证辩论结束后,进入听证提问环节。听证员分别向案件承办人和申诉人进行提问。原案件承办人和申诉人高某对听证员的提问一一作答。
听证会上,播放了被不起诉人房某的陈述视频。房某表示:“因与高某有往来账未清,双方清算后,愿意返还未归还的工程款。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愿意走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提问结束后,5位听证员离开会场进行封闭评议。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太平山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陈秀艳深有感触地说:“我在基层工作,了解到一些老百姓(603883,股吧)因为不了解检察机关工作职能,误解检察机关这不管那不管。建议让更多老百姓参加类似这样的公开听证会。”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营口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高级农业师韩秋香认为:“这次公开听证会将普法、执法以及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机结合到一起,让我感受到了办案检察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情怀。”
“这次公开听证会也是我一次学法的机会。”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张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郭凯表示。
15分钟后,听证员当场宣读了评议结果,5位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房某不还款是对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构成非法占有故意。盖州市检察院作出对房某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
申诉人从情绪激动到频频点头
听证员宣读完评议结果,高某情绪激动,大声质问:“房某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找过建筑公司问是否能挂靠,建筑公司告诉说手续不全,不能挂靠,检察机关为什么不考虑进去?”
主持人几次耐心、温和地提醒高某:“请申诉人注意,公开听证环节已结束。申诉人如果有对案件的其他意见,请形成书面材料交予复查案件承办人。”
办案检察官表示,此评议结果不作为最终结论,营口市检察院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结合今天的各位专家学者听证评议意见,将依法作出复查决定。
听证结束后,听证员、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刑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赵丙贵介绍了企业经营活动中如何防范遇到的风险。
记者注意到,5分钟前情绪激动、身体一直前倾的高某在听赵丙贵教授的讲解时坐直了身子,并频频点头。
“这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课。”这场公开审查让第一次参加听证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山西省委副主委、山西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分析科学研究所所长双少敏印象深刻。她认为,通过听证、示证、辩论、评议这些环节让她切身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办理这起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华圣铝业有限公司电解厂电解一车间副主任高丙伟深有感触地说:“我是第一次参加听证会,这种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模式很好。”
民营企业家格外关注这次公开听证会
“本次公开审查听证会是辽宁省首例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公开听证会,是营口市检察院对民营企业司法权益有力维护的生动体现。”辽宁省人大代表、九三学社辽宁省营口市委副主委、辽宁融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裁朱德琳格外关注此次听证会,并对检察机关维护民营企业权益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受邀企业代表、沈阳罕王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彪表示:“这次听证会选题好、效果好,对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是一堂深刻的法治教育课。”
“这次听证会给我感触很深,今天案件涉及的事实在我身上也同样发生过。以前我也不懂法,所以就犯了同样的错误。我觉得作为企业经营者不仅要依法经营,更要多学法,防范自己不懂法而被别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受邀企业代表、辽宁省营口宏盛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健动容地说。
辽宁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柳忠清表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此次听证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达到了通过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有利于帮助企业家知法懂法,使其成为建设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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