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对周永康、孙政才、令计划、苏荣等120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立案侦查,对105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
曹建明说,检察机关5年来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54419人,较前五年上升16.4%,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53亿余元。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15234人、厅局级2405人。
在查处行贿受贿方面,共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犯罪59593人、“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37277人,较前五年分别上升6.7%和87%。
自2014年10月持续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以来,检察机关已从42个国家和地区劝返、遣返、引渡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22人,包括杨秀珠、李华波、王国强、黄玉荣等35名“百名红通人员”。
1 四万余检察干警全部转隶监察机关
报告原文
2017年北京、山西、浙江检察机关先行试点,取得重要经验。其他非试点省区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46032人,同比上升4.7%,确保查办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四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44151名检察干警已全部按时完成转隶。
解读
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最高检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今年2月23日,最高检召开全院干部大会,欢送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的同志,标志着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也完成向监察机关的转隶。
王松苗说,转隶完成之后,检察机关承担着对监察委调查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责,我们将按照中央要求,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继续在依法反腐中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2 抗诉或建议再审18起重大冤错案
对受理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沈六斤故意杀人案”、“卢荣新强奸杀人案”、“李松故意杀人案”等18起重大冤错案件,及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均改判无罪。
对人民法院再审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等案件,检察机关同步成立专案组,重新复核证据、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共同纠错。
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责任,吸取沉痛教训。
解读
王松苗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让正义及时实现、尽早实现,决不能让正义缺席。近年来,检察机关陆续发现和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这些案件教训十分沉痛。
在纠防冤假错案工作上,一方面,检察机关坚持自身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特别是对于已经发生的冤错案件,首先是躬身自省、痛定思痛,倒查并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认真剖析问题,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做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按照党中央的部署要求,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使办案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处理决定负责,进一步压实压紧办案责任。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切实强化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一道,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在总结监督纠正重大冤错案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制度机制防范冤错案件发生,比如规定对有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交由异地进行办理,以消除阻力和干扰,切实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
3 监督对2244罪犯收监执行
对提请“减假暂”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以及裁定或决定不当的,监督纠正11.8万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减刑”、“提钱出狱”等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强化对异地调监、计分考核、病情鉴定等环节监督,共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干部121人。
解读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刑罚执行这“最后一公里”能否打通决定了刑事司法的目的能否实现。
王松苗提到,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刑罚执行重点对象和关键环节,坚决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坚决查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腐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针对一些“有钱人”、“有权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的问题,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加强同步监督,逐人建档逐案审查,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的情况得到了有效整改。
4 清理羁押3年以上未办结案
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牵头,对政法各机关羁押3年以上仍未办结的案件集中清理。经政法各机关共同努力,2013年核查出的4459人,至2016年10月全部清理纠正完毕。
解读
此前有专家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久押不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处于既“诉不出”、“判不下”但又“放不了”的悬而未决状态,不仅直接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还意味着不能依法及时有效惩处犯罪分子、还刑事被害人以司法正义,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必须依法坚决纠正、有效防止。
王松苗就此解读,在专项清理工作圆满画上句号之后,如何有效防止产生新的久押不决案件,包括“前清后积”、“边清边积”等,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发挥审前把关作用,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防止因案件“带病”进入公诉和审判环节而造成新的久押不决;建立久押不决案件预警制度,预防发生新的久押不决;更加重视发现和纠正久押不决问题,一旦发现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依纪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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