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时,就明确提出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所有产权。而这个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相关审批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提出了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工作要求。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强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本报记者 李海洋
有恒产者有恒心。新时代,人们对保护产权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在3月5日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产权”一词多次出现。
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为基本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甄别纠正。同时,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自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以来,我国产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步落地,产权保护正在“加速度”。此次政府工作报告对产权保护的再次强调,使得“产权保护”成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关注和热议的话题。
地方司法实践
促平等全面保护落地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认为,政府工作报告的相关表述给社会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保护产权的信号,加之报告提出的政府要信守承诺,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有利于打消企业家对于投资安全性的顾虑,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谈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时,辜胜阻表示,投资是经济增长中最快的变量,而民间投资又是投资的中流砥柱,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创新权益和企业经营权,让“有恒产者有恒心”,这对提振民营企业家投资信心、稳定投资预期非常重要。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了解到,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的原则,慎重把握办案时机和方式方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涉案款物,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司法办案对企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在产权保护方面,湖北法院突出平等保护,依法制裁欺诈经营、恶意拖欠、逃废债务、行业垄断等违法违约行为,鼓励公平竞争,保护诚信经营,努力营造出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投资营商环境。
据悉,对于针对企业、企业家的敲诈勒索、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绑架等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湖北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从严打击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的黑恶势力犯罪。
湖北法院还开辟了涉企案件诉讼绿色通道,慎重处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衍生的各类关联纠纷,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大调解、协调、和解工作力度,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造成的影响。
“坚持平等保护,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顾雪飞对记者说,去年河南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各类危害国有企业犯罪的同时,共批捕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案件394件650人。
据悉,河南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树立起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容错”理念。顾雪飞解释说,对于锐意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河南检察机关区分情况理性看待、审慎对待,不硬套法律框框,不随意入罪求刑,依法支持改革者、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也对记者表示,安徽检察机关在办理产权案件时,对于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一律不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不涉案的款物、账户,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资料、涉案人员近亲属的合法财产等,一律不查封、扣押、冻结。
“我们力图将司法程序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的损失降至最低。”薛江武说,他们坚持不超标查封冻结、不因为查封不当而损害企业财产权。
中央一再重申
要全面平等依法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6年11月印发的意见中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时,就明确提出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所有产权。而这个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曾在解读中央全面部署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时指出,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产权保护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一些法律制度规定和执法司法实践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同等的情况,一方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因此,意见强调的第一原则就是坚持平等保护,要求“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
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又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再强调、再检查、再部署,“我们就是要向全社会发出一个清晰的信号:用更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恒心信心!”李克强总理说。
李克强在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还强调:“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加强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给市场吃下一颗"定心丸"。”
李克强强调,要按照意见要求,抓紧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尽快清理、修改和废止与民法总则等上位法相抵触、不利于产权保护的各种法规文件。
司法部门建规立制
促全面平等保护
自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以来,“两高”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法律文件,明确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16年11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意见仅24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司法政策和机制建设三个方面,用十七个条文,对相关审批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去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从提高认识、注重实效、全面履职和落实措施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工作要求。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经济犯罪案立案侦查等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解读规定时指出,实践中,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理念落后、执法不规范甚至是执法过错而侵犯产权的现象确有存在。据此,规定在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精神、兼顾刑事司法与产权保护平衡的基础上,从总则上的原则性规定到分则中的涉案财物处置均做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相关条款多达15条,占1/6强。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强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要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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