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
北京报道
责编:周琦(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13期)
科研事业单位要不要打破原有的体制,一直是全面深化改革中颇具争议的话题。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提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近年来虽出台有针对科研事业单位的激励政策,但由于其主体定位不明确,各种管制要求较多,激励政策效果一般。他建议,打破科研事业单位体制,以“三去” (去行政化、去编制化、去预算化)重塑科研事业单位体制。
“三去”在现实中是否具有可行性?讨论多年的科研事业单位体制问题,是否会成为事业单位创新改革的新起点?
一些现行政策落地存在困难
北京某科研单位研究员张霖(化名),因上级机关要求严控行政机关出国人次,所属科研单位一并纳入出国人次控制范围,在前往非洲参加学术研讨会的审批中遇阻。“如果要避免被划入出国人次控制范围,必须走一个认证程序,到相关政府部门去证明所在单位是科研单位。”张霖说。
其实,从政策层面,国家对出国进行学术交流的科研人员的限制并不严格。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管理,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张霖的经历仅是科研事业单位诸多政策无法真正落实的案例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强调人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重要性,从中央到国务院各部委,分别出台了多份文件。
刘尚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单就人才政策而言,从中央层面涉及全局的有10多份,在地方层面则多达数十项。
这些政策对我国人才发展和科教事业的兴旺无疑是利好,但是在刘尚希看来,由于目前事业单位的定位及其宏观管理体制未进行全面深化改革,这些利好政策在落地过程中依旧存在一定困难。
我国科研事业单位改革自1985年启动,至今已33年,最近的一次改革是2011年推进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目的,主要是为破解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的问题。
张霖说,在此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他所在的科研单位报的是公益二类,“但是至今也没有下发通知认定我们单位是公益二类,可以说是不了了之。”
科研事业单位改革难在体制?
对科研事业单位而言,是否被认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以及被划分为公益一类还是二类,直接决定着其以后的发展战略、科研经费来源、人员经费和相应的福利待遇等事项。但是,分类改革迟迟不能落实,难在哪里?
“改革难就难在体制。体制是根本,没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突破,再好的政策都可能陷入‘空转’。”刘尚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当前,科研事业单位虽然尝试了一些改革试点,也有个别科研事业单位主动改革探索,但在既有体制环境下,改革的难度较大。
业内人士介绍,科研院所虽然被称为事业单位,但从性质上看,它既不是授权运作的行政组织,也不是利润导向的经济组织,而是属于广义的社会组织。与民办社会组织相比,科研事业单位属于公立,虽然在所有制属性上不同,但在社会属性上一致,都是公益导向的社会组织。
作为公益导向的社会组织,能否有经营性收益?
“当然可以有经营性收益,只是利润不能分配给投资人,只能用于公益目的。国外出现了‘社会企业’这种新型组织形式,界于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以商业方式存在,但以公益为目的。这对我国科研事业单位这类创新主体来说有借鉴意义。”刘尚希说。
专家建议立法确定科研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
在此政策导向下,刘尚希建议,科研事业单位作为社会主体,应回归其社会本位,并通过立法确立其法人主体地位。这就需要“三去”——去行政化、去编制化、去预算化,以重塑我国科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去行政化,即从政府体系中剥离出来。刘尚希认为,应把科研事业单位作为公立社会组织来管理,依法自治,按照事业单位的社会属性,落实事业单位的法人自主权。作为公立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与民办社会组织都属于社会主体,其法律地位应平等。“这就像国企与民企都是市场主体一样,仅仅是所有制不同,这样能真正解放和激发社会活力。”
去编制化,即破除身份差异。刘尚希认为,把科研事业单位从编制体系中剥离出来,让科研人员从“政府人”变成“社会人”,可以为科研人员合理流动,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扫除障碍,为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行政审批下的编制已经成为科研院所的羁绊,事业编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潜力。一个单位内存在编制内外的身份,也造成同工不同酬、机会不公,不能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等于浪费了部分人力资源和人才。在大力推进全员聘任制的条件下,编制的负面作用逐渐显露。”刘尚希认为,传统的编制化管理在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已不太适应科研院所的发展。
去预算化,即从“预算单位”转变为“补助单位”。在刘尚希看来,作为自治的法人主体,科研事业单位应从政府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中剥离,使科研事业单位从“预算单位”转变为“补助单位”,彻底解决因“预算单位”身份而导致的资金使用束缚。政府的财政管理从直接变为间接,主要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机制来实现推动创新。
“凡是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资金使用方式方法都可以尝试,也可以探索以事定费、购买服务、专项补助相结合的财政补助机制。”刘尚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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