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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两“政策前二孩”案落锤: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准许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7-08-02 我要评论

备受关注的 浙江 “政策前二孩”案尘埃落定。 两起案件的代理律师吴有水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其于8月1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浙江省高级

  备受关注的浙江“政策前二孩”案尘埃落定。

  两起案件的代理律师吴有水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其于8月1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7日作出裁定,准许两起“政策前二孩”案的再审申请人陈杨国、徐姗姗夫妇和章榮真、李善霞夫妇撤回再审申请。

陈杨国、徐姗姗夫妇收到的行政裁定书。

  陈杨国、徐姗姗夫妇收到的行政裁定书。

  2013年11月12日,“单独两孩”政策出台。

  2014年1月13日,浙江台州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此时正值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后、地方计生条例修改前的“空当期”。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章榮真、李善霞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2年7月。

  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将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014年9月8日,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陈杨国、徐姗姗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79020元。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对章榮真、李善霞夫妇征收抚养费13万元。

  两案当事人均不服卫计部门的征收决定,起诉到法院后,一、二审均败诉。2015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立案再审。2017年3月23日,两起案件在浙江省高院开庭再审。

  两起案件的代理律师吴有水说,虽然看起来章、李二人的二孩出生时间更早,未在国家政策出台后、地方条例修改前的“空档期”,但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看,两案的当事人均是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此时计生条例已经修订,卫计委作出的征收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类似“政策前二孩”的案例增多,如何处置一直没有定论。因此,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对于全国类似案件具有风向标意义,一直备受关注。

  两起案件的再审经过颇多周折。

  6月12日上午,有消息称,案件当事人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调解,计生部门承诺不予以处罚,以换取当事人撤回了再审申请。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位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当时只是联系原被告双方协调,并非调解。

  这位人士说,作为法院,他们很希望作出判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也是法院的功能所在。一些案件如果撤回再审申请结案,社会效果并没有实质性化解争议来得好。他表示,该案因涉及政策争议,涉及人群多,社会关注度高,法院会谨慎处理。

  不过到了7月24日,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向浙江省高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申请书”,宣告放弃再审申请。

  陈杨国、徐姗姗在“撤回再审申请申请书”上写道,“经省高院多次做协调工作,双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特自愿向高院撤回再审申请,请予准许不再以超生的名义处罚我女儿。”

  吴有水说,撤回再审申请相当于跟卫计委“私了”,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卫计委答应不再追缴罚款,当事人承诺当事人不再告了。“但私了毕竟没有普遍意义,所以并没有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他说。

  “虽然名义上看是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但实际上是法院调解的结果。”吴有水表示,《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撤回再审申请并没有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政策前二孩”是否应被追罚,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找不到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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