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深交所发布通知,为贯彻中国证监会新修改退市制度精神,切实担起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规范上市委员会审核相关事项的职责、权利与工作程序,提高上市委员会审核工作的效率,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是调整完善上市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本次修订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认定、撤销等事宜纳入上市委审核范围。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认定的听证相关程序和事宜。
三是对上市委员会的组成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上市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四是明确审议环节。新规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导致的股票暂停上市、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导致的股票终止上市等情况列入特别程序范畴。
1、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纳入上市委审核范围
(注:红色字体为新规相对此前规则的修订内容,下同)
新规指出,为保证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深交所制定本细则。
上市委员会审核有关股票(含优先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首次)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以及重新上市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认定、撤销等事宜纳入上市委审核范围。与此同时新规还规定,“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认定的听证,有关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上市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8名原则上最长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新规还对上市委员会的组成进行了一定的修订。其中,新规规定,上市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八名,由深交所专业人员和深交所以外的有关专家组成。而此前有关具体名额分配的规定被删除。按照此前规定,28名委员中,属于深交所的7名,属于深交所以外的21名。
在任期上,新规也做了修订,新规规定“上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原则上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而此前未规定具体的连任限制。
3、三类事项列入上市委特别程序
新规关于上市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中的特别程序规定,上市委员会审议下列7大事项时,每次参加上市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为五名。投票表决时同意票达到三票为通过,同意票未达到三票为未通过。会议结束后,深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向公司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7大事项包括以下这些: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二)优先股的上市和挂牌转让;
(三)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上市;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五)触及财务类和市场交易类退市指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
(六)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导致的股票暂停上市;
(七)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导致的股票终止上市。
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导致的股票暂停上市”、“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导致的股票终止上市”属于新增项目。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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