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30017亿元,比2014年增长9.4%,占GDP的比重为4.36%。
附注:
1.指标解释
旅游及相关产业包括旅游业和旅游相关产业两大部分。旅游业是指直接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服务活动的集合;旅游相关产业是指为游客出行提供旅游辅助服务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集合。
游客是指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探亲访友、文化体育、健康医疗、短期教育(培训)、宗教朝拜,或因公务、商务等为目的,前往惯常环境以外,出行持续时间不足一年的出行者。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旅游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分类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5)》为基础制定。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旅游农业和渔业、旅游零售业、旅游交通运输业、旅游住宿和餐饮业、旅游金融业和其他旅游服务业六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重新组合,包括85个行业小类(中类)。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进行核算。核算所需的数据来源于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和旅游及相关产业消费结构一次性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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