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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频发“萝卜章”事件拷问金融风控安全
作者:法治周末实习生 郝若希 法治周末记者 蒋起东 来源:法治周末
2017年7月5日,一桩惊天的银行诈骗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内揭开内幕。天津银行险些因“萝卜章”造成巨额损失。
原来,邮储银行河南分行和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资金托管协议,作为托管人的邮储银行河南分行打算将20亿元存款存入后者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活期账户内。但是在三方签署协议的过程中,邮储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所开具的20亿元《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是假的,银行印鉴也是假的。所幸的是,大额存款骗局被及时识破,诈骗团伙被警方抓获。
什么是“萝卜章”?公开资料显示,“萝卜章”一般是指被伪造的印章。但是理论上,未办理审批手续,私自刻制的公章也属于“萝卜章”;如果印章的刻制没有经过审批,即便刻制印章的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董事,被刻制的印章仍是“萝卜章”。
自去年年底至今,金融行业的“萝卜章”事件频发。国海证券的假公章事件沸沸扬扬,招财宝和广发银行因“萝卜章”隔空大战,民生银行30亿元假理财案创下新纪录,兴业银行10亿元理财资金“飞单”事件涉及“假公章”,美的集团被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的“萝卜章”所坑害。
方达律师事务所赵何璇律师表示,“这么大的金融事件不是仅靠一枚小小的萝卜章,公章可以私刻,但是背后大量的票据转移,资金转移,以及利用金融机构场地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却没有引起金融机构的注意,这反映了某些金融机构的合规内控部门在管理上的疏漏,缺乏对业务部门的制衡和监督”。
风险事件频发 “萝卜章”酿成大祸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了几起典型的“萝卜章”骗术。
2016年12月13日,国海证券发生债券风险事件,公司原员工张杨、郭亮以国海证券名义在外开展债券代持交易,经核查,张杨、郭亮所涉业务相关协议中加盖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与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符,纯属伪造。该事件未了结合约金额约200亿元,涉及金融机构20余家,给债券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017年4月18日,民生银行发布公告称,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出售假的理财产品,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据多位投资者反映他们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多数是以“非凡”系列××期命名,跟民生银行正常在售的理财产品在名称上十分相似,但毫无例外都是伪造的产品。张颖使用伪造的理财合同和银行印章,骗取150余名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资金,涉案金额30亿元。
2017年6月,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将建行咸宁分行和东吴证券一起告上法庭。2015年4月,兴业银行杭州分行金融事业部的员工通过东吴证券购买了10亿元建行咸宁分行的理财产品。该产品为两年期存款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临近到期,东吴证券在接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的指令后,向建行咸宁分行发函要求其兑付,但建行咸宁分行回函则称并没有签署过该协议,并拒绝兑付这笔理财产品,称合约的签署是其潜山支行行长肖俊的个人行为,该合约及所盖公章均为伪造。截至3月底,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仅追回了1.37亿元,剩余资金去向不明。
6月29日,美的集团发布声明称,公司下属合肥美的冰箱公司于2016年3月购买10亿元理财信托产品,其中7亿元理财资金,由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出具兜底函,借道上海财通和渤海信托,最终流向三家借款公司。直到放款后两个多月,美的方面通过内控日常核查最终发现,无论是银行出具的兜底函,还是资金流向的三家公司授信资料,均为伪造。美的发现存在诈骗风险后第一时间报案,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内控问题凸显 监管层整治乱象
金融行业“萝卜章”风险事件为何会频频发生、屡禁不止?
一位银行高管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称:“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利益,通过‘萝卜章’谋取私利,这是道德风险,即人为的主观意识;其次是操作风险,有些案件中并非只有某一个人,而是各个部门的核心人物均有参与,可见操作流程中有隐患。这也反映出有关金融机构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合规风控失效等问题。”
对此,上述银行高管建议,第一,强化对高管及员工的警示性教育。很多人对私刻公章、伪造文件等是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认识,加强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能起到一定的警示性作用。
第二,加强高管及员工的管理,明确员工的职务权限,完善授权制度,避免负责人权利过大,同时对员工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特定授权,尽量一事一授权,部门之前要相互制约,以此规避风险。
第三,完善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完整体系。比如,设立稽核岗,在一段时间之内,对前期所有的流程进行检查是否合规,及时将产品向上级部门报备。
赵何璇指出,“金融行业是高度监管的行业,许多看似繁琐苛刻的规定,背后都有惨痛的历史教训。确保员工对规章制度和监管规定的严格遵守,对金融行业来说至关重要”。
“萝卜章”乱象长久以来存在于金融机构内部,由此引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银监会的重视。4月7日,银监会下发《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与其客户若私刻、盗用银行公章为客户办理开户、支付、存贷款业务或账外经营,则涉嫌内外勾结违法经营,是银行需整治的乱象之一。
除银行业外,证监会也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监管力度。在处理国海证券风险事件时,证监会表示,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引以为戒,加强对核心业务、重点岗位、关键人员的管理,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内部管控水平,切实发挥合规风控作用,有效保障各类业务规范运营。
法律如何界定 银行该担何责
在上述事件中,国海证券员工私刻印章、民生银行支行行长张颖、建行支行行长肖俊的涉案行为都属于个人行为,但是办理业务、签署协议的地点均发生在证券、银行营业场所。那么,内部人作案,所涉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对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吴昕栋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于非职务行为,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需要根据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单位是否需要对其工作人员的“萝卜章”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吴昕栋表示:“金融机构是否有过错,裁判自由裁量权在法院,目前司法案例中的认定尺度还是比较宽的,一般来说金融机构的过错比较容易寻找,但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认定。”
比如,民生银行一开始声称销售假理财属于员工个人行为,但最后民生银行承担了责任,兑付了投资人本金;国海证券的“萝卜章”事件起初也是归咎于员工个人,最后在监管方的调解下,链条上的数十家机构共同承担了责任。
前述银行高管补充道,一般来讲,如果员工对外宣称的产品或对外的承诺是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会给予保障,但如果不合规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银行理论上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考虑到自身的声誉风险,金融机构会选择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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