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李某利用其曾任职于某银行佛山分行时掌握的银行内部查询账号和密码,通过在其表妹梁某的家用电脑上进行设置、安装专用浏览器和远程控制软件等方式,指使梁某在工作时间内通过互联网访问银行系统内网查询企业征信信息。随后,李某通过网络以每份征信报告人民币30元至90元的价格(其中简版每份30元至50元,详版每份60元至90元)贩卖给下家获利,并将每份征信报告以人民币1元至4元的价格向梁某支付报酬。
2017年2月22日,民警将李某抓获,并缴获银行卡、手机、电脑硬盘等物品;2017年3月9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某电器厂抓获梁某。通过调查取证,民警从涉案手机、电脑硬盘里共提取到含有个人信息的企业征信报告共928份,共含有个人信息1666条,其中通过聊天软件发送给下家的企业征信报告共354份,其中简版报告248份,详版报告106份,含有个人信息627条。
2017年12月7日,公诉机关以李某、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通过网络以每份征信报告人民币30元至90元的价格(其中简版每份30元至50元,详版每份60元至90元)贩卖给下家获利;另民警通过技术手段,从扣押的涉案手机、电脑硬盘里共提取到含有个人信息的企业征信报告,因公诉机关无法提供李某贩卖上述企业征信报告的具体价格的相关证据,根据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以30元的价格贩卖简版征信报告248份,以60元的价格贩卖详版征信报告106份,合计获利13800元,法院予以采纳。
禅城法院该案法官认为,被告人李某、梁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13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禅城法院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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