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别被公式术语绕晕了
本报记者 高健 通讯员 蔡笑
“公司不想再续聘了,谈一下补偿方案吧,适用‘N+1’……”
如今,不少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HR)在解聘员工时,都会丢出满口“术语”,特别是涉及补偿金额时,常会出现“N”“N+1”和“2N”。这些奇怪的字母和数字组合到底是什么意思?
近日,海淀法院法官给大家详解这些“术语”,并提醒劳动者不同离职情况适用不同补偿方案。
“‘N’‘N+1’和‘2N’都不是法律概念,只是当前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一种约定俗成的计算方式。”法官介绍,具体而言,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N,结合劳动者的薪资水平,来核算离职补偿的一种计算方式。例如,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两年,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那么通常情况下,HR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向劳动者提出的离职补偿“N”,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即1.6万元;“N+1”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后,再加上额外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即2.4万元;“2N”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2倍,即3.2万元。
法官解释,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需要支付离职补偿时,一般会涉及的法律概念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和“违法解除赔偿金”等。
在具体的计算方式上,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核算;代通知金,是以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进行计算。
因此,单纯就金额而言,通常大家所说的离职补偿“N”,在金额上接近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N+1”类似代通知金,“2N”相当于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提醒,由于“N”“N+1”和“2N”并不是法律概念,因此劳动者还可以和单位协商离职条件。
那么,怎么才能拿到“N”“N+1”或者“2N”呢?这要根据离职情况不同。
法官介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协商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官还特别提醒劳动者,一些“被迫”离职的情况,也适用这类补偿。比如劳动者业绩合格,但因为其他原因被单位人事部门“约谈”离职,劳动者即便最终“主动”辞职,但因为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仍需支付劳动者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劳动者存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如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则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但有几种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是拿不到任何赔偿、补偿的,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证明在试用期间被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但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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