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管局正式公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是关于资管业务顶层设计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资管业务的“基本法”,不但将为资管业务稳健发展奠定基础、指明方向,还将深刻影响我国金融业的未来格局。
过去一段时间,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效能入手,立足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着手起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意见,并于2017年11月17日公布了征求意见稿。作为部门规章,资管新规在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获得审议通过,充分体现了中央对规范资管业务、治理市场乱象的高度重视。
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由于跨越不同金融市场,具有通道性特征,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各个行业和市场交叉领域的矛盾较为集中,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还存在乱加杠杆、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等问题。同时,不少互联网企业及各类投资公司、理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也在以多种形式开展资管业务。因此,亟需在全国层面出台相应指导意见,统一监管标准和规则,规范市场发展。这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与去年11月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在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主基调,充分考虑金融市场的敏感性和外部性,进行了较多的修改和完善。具体来看,资管新规有“四变”与“三不变”,即:在过渡期、净值化调整、杠杆水平、多层嵌套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但其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打破刚性兑付的决心未变。
资管新规的“四变”,主要体现在:一是过渡期方面。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末,比征求意见稿多了一年半,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分的调整和转型时间,有助于缓解市场的不合理波动,防止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二是产品净值化方面。新规提出,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使净值化管理更具可操作性。三是统一杠杆水平方面。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承受力后,新规明确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并参照行业监管标准,放宽了允许产品分级的标准(由征求意见稿中的四类产品不得分级减少为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两类)。四是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新规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并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和监管,从根源上消除了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资管新规的“三不变”,主要体现在:一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未变。强调要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二是防范风险的底线未变。对市场关注的期限匹配问题,新规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彰显了监管层降低期限错配、纠正产品短期化的决心。同时,明确要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和禁止多层嵌套,有助于维护债券等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抑制资产泡沫。三是打破刚兑的决心未变。新规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为此,新规明确了可认定为刚性兑付的四种情形等,并明确了分类惩处的措施。
此外,资管新规还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对P2P网贷等平台借助互联网开展资管业务等行为明确了整治要求。而此次发布的资管新规在规范金融机构的同时,也对互联网平台的资管业务进行规范。新规还强调,开展智能投顾业务应取得相应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
这体现了金融监管部门在规范资管业务、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坚持“两手抓”方针,即:一手抓正规金融机构,一手抓非金融机构。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金融监管全覆盖,不留死角和空白点,减少风险隐患滋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述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的发布实施,有助于推动资管产品和服务加快转型,引导资管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质,促进资管业务更加规范健康,从长远看将利好资管行业发展。尤其是强调打破刚性兑付的相关安排,非常具有针对性和必要性。但同时,这一系列监管要求的提出,对有关各方面带来不小的挑战,应充分利用近三年的过渡期,共同努力,协同推进。
尤其是,针对打破刚性兑付可能带来的影响,要制定工作预案,进行充分准备和化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卖者尽责”,并加大投资者教育;社会各界要创造有利于刚性兑付打破的外部环境,做好应急预案;投资者对此要保持理性,做到“买者自负”。当下,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应及时推出基于低风险策略的资管产品,并综合运用大额存单等工具,承接好社会公众尤其是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可能的资金转移,将打破刚性兑付带来的市场波动降到最低。
资管新规还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这是监管层首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资管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资管子公司大有可为,将推动资管业务朝着专业化、综合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新规提出,“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这为资管子公司未来进入股票等资本市场预留了很大的想象空间。下一步,资管子公司将可能成为打通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重要载体。
因此,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平台,无论是线上业务还是线下业务,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资管子公司,规范资管业务,必须立足整个资管行业,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统一监管标准,实行更加公平的准入和监管,最大限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促进资管业务规范发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总之,资管新规充分吸收了多方意见,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将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进行了有机结合,必将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行百里者半九十”,资管新规正式发布是一个重要的开始,规范资管业务、防控金融风险的工作任重道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社会各界还需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付出更多的智慧和努力,共同开创我国资管业务新时代。
更为重要的是,资管新规不但推动资管业务开启新时代,还将重塑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文化,深刻改变金融业未来格局。随着新规的全面落地,大部分通道业务将逐步萎缩,非标资产投资严格受限,资管产品形态和市场风险偏好将得以改变。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这有助于强化和提升金融机构的牌照价值,但不同机构之间未来发展将进一步分化,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较大挑战,而有着优秀投资和管理能力的金融机构将获得更多竞争优势。“吹尽狂沙始到金”,这一调整和变革的过程,正是我国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共同成长并走向成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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