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记者3日从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青海省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青海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
据悉,此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第13次连调,也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2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待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聂殿光介绍,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参加青海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腮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腮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聂殿光介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青海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养老金调整办法。
其中,定额调整中,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虑青海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同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大体统一的调整办法,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按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的2%增加,低于32元的按32元增加;机关事业单位按本人退休时所任(聘)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年全省同职务(职级)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增加。
此外,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年满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倾斜,按65-69、70-74、75-79、80周岁及以上4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10、30、50、70元;继续对企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单独给予倾斜,每人每月再增加124元。
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规定,同比例、同时间调整青海省企业退休和失业军转干部解困补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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