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此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以及自律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适用企业范围,由于在试点初期,信用工具的覆盖范围还比较有限,具体来看,信用保护工具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与此同时,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类型仅有两大类。具体来看,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其中,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不可转让;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可以转让。试点初期先以信用保护合约起步,信用保护凭证业务推出时间另行通知。
北京地区一家券商业内人士表示,相对传统担保方式来说,沪深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较为灵活,主要由信用工具买卖双方沟通,无需发行人另寻担保增信。“使用沪深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买方需向卖方支付一定保护费,如果出现债券违约,卖方则需向买方赔付。”北京地区一家券商业内人士告诉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在此基础上,推进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正不断取得成效。去年以来,深交所积极推进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支持民营企业稳健发展。截至目前,深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框架下已达成交易15笔,涉及名义本金共计1.7亿元,并已成功推出深交所市场首只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试点均采用信用保护合约形式,参考实体均为民营企业,包括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约与参考实体公司债券同步发行,有效提升了投资者认购积极性,降低了发行人融资成本。
在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李锐看来,近期,部分企业尤其是民企债券违约风险时有发生,不断抬升的信用风险使得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更为突出。推出信用保护工具,可以修复民企债券融资渠道,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温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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