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月24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对中国银行临沂开发区支行员工文善华的二审判决书,作为客户经理,文善华对借款人伪造证明材料视而不见,违法发放贷款致使中国银行损失1885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文善华,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任中国银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刑事拘留。
原审判决认定,文善华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期间,于2013年3月至9月,向刘某1、李某1等人介绍的车某、何某等借款人发放商户小额贷款2220万元。
法院指出,文善华对借款人及借款人的经营、收入、资产、信用等情况不调查,任由借款人提供伪造的购销合同、营业执照、房权证、资信证明等证明材料,帮助借款人顺利审批获得贷款,贷后不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致使有些贷款并非借款人使用,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造成损失1885余万元。
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文善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宣判送达后,文善华以“原审判决认定贷款损失数额有误,贷款主体是单位,是集体行为,不应当由原审被告人文善华一人承担责任;在工作中存在过失,自愿认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文善华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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