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公众当每起存款失踪案发生时,还是先耐着性质等待案件真相揭露之时,再发出自己的感慨,再挥动挞伐的大笔;否则只能把水搅混,让银行受到的伤害更深,让相关涉案人员财产蒙受的损失更大,有时甚至还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每每看到各类媒体曝光银行存款失踪案,社会公众便下意识地认为都是银行过失造成的,不问青红皂白地总将矛头指向银行,这让银行很是受伤,也很是无奈;似乎有一百张嘴也无法辩解得清楚,谁让银行是“强势群体”呢?
然而事实上,银行存款失踪案的原因比较复杂,每一起存款失踪案都有鲜为人知的“真实动机”和颇具演技的故事,直叫人扑朔迷离和眼花缭乱,没有孙悟空“火眼金睛”的“凡夫俗子”是很难辨别其真伪的。
所以,笔者觉得,作为社会公众当每起存款失踪案发生时,还是先耐着性质等待案件真相揭露之时,再发出自己的感慨,再挥动挞伐的大笔;否则只能把水搅混,让银行受到的伤害更深,让相关涉案人员财产蒙受的损失更大,有时甚至还会付出生命的代价,这种事情确实在我们生活中时常上演,并非任意杜撰出的“神话故事”。
说到这里,让人不仅再次想起湘西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虽然时间远去三四年,一些问题人们似乎渐渐淡忘,但案中几种不合常理的现象,也包括司法审核中的公正性问题,却一直让人如梗在喉。
纵观该案怪事较多,且这些怪事又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司法的公正判决;最为明显的是,作为构成存款失踪案的责任共同体,银行及所有涉案人员都被及时置于法堂之上“熏烤”,而酒鬼酒公司及其参与存款存入某银行的相关人员却没有任何惩处,至今“逍遥法外”,实在难消民众心中怨气。因为从存款失踪案全过程看,没有酒鬼酒公司相关人员的秘密策划和串通、积极参与并提供方便,亿元存款失踪案是不可能发生的。显然,酒鬼酒公司“内鬼”的作为其实才是亿元存款失踪案的真正始作俑者。
除了笔者前文《银行不该成每起存款失踪案的“冤大头”》涉及的有关原因之外,今天在这里将几个问题着重再次阐述,以供读者诸君鉴别:
其一,酒鬼酒公司在杭州某银行开立账户之后,1亿元资金通过79次网银转账方式汇款,完全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央行有关大额转账需进行报备和审核规定之举,具有主观故意逃避银行监管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司法机关为何不予追究?
其二,酒鬼酒公司获得高达1940万元存款利差回报之后,转入了酒鬼酒公司指定的账户,这些账户到底是公司账户还是有关人员的私人账户;且账务具有完整流程,其财务凭证完全可向社会公布,司法机关为何却偏偏忽略了这一重要环节?
其三,杭州某公司所谓600万元购买“洞藏”酒鬼酒到底是真实贸易行为、还仅仅只是一个“贴息存款”的幌子;众所周知,600万元购酒款除了本身金额巨大之外,实物也需要发货、仓储等流程或现场,尤其需要购货合同,这些为何司法机关都没进行取证和查实、在案件审判中也没有提及?
其四,案发之后,酒鬼酒公司相关人员为何不首先选择报案而是先找当事人协商归还存款,这很不符合存款失踪案先报警的常规,对这个十分反常的现象,司法机关为何不刨根问底,对其进行深挖细查?尤其,公安部门到杭州办案还由酒鬼酒公司财务老总一路陪同买单,在杭州明显过高的消费遭人举报,当地政府至今没有回应,司法机关为何对这些明显违规办案的事情却充耳不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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