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 日,保监会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管理办法》要求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这三种情况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都要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早在2016年8月,行业曾对《管理办法》进行过意见征求,历时一年《管理办法》出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在技术层面的操作细则还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双录”涵盖产品有限,部分机构认为并不会对展业造成太大影响。不过,不排除部分地方监管部门将需要“双录”的产品范围扩大。
哪些情况要“双录”?
60周岁以上投保人购买一年以上的人身险要录音录像。
《管理办法》对需要“双录”的范围和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话销售渠道,保险机构需要对所有保险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
互联网保险业务,要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客群分布上,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录什么?
根据《管理办法》,“双录”内容至少要包括以下5样:
一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是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是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有合同纠纷怎么办?
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保险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果遇到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通过对近几年保险消费投诉数据的监测分析,监管部门发现保险公司通过银邮等兼业代理渠道销售长期人身保险、通过其他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向60岁以上人群销售长期人身保险时,发生销售欺骗误导的风险较高。针对这些突出风险,《管理办法》先将上述渠道、产品、人群纳入可回溯管理的实施范围。《管理办法》实施后,若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可回溯管理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应停止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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