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依据的是公安部制定出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第49条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识。在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据此,处理交通违章成了年检的一个前置条件。
不过,这样的规定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相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识。
规定不一致,到底该听谁的?从法律位阶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颁布的行政规章,是下位法。“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的相关规定有违立法法确立的“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
该听谁的答案不难得出,但“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的规定依然在各地执行。其实,公安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在一起是有一定的“苦衷”:贴条、罚款执行困难,只能靠车辆年检环节来督促违章车主,避免不自觉的人钻空子。然而,这样的初衷并不能通过违法的方式实现。
现实生活中,一些车主发现了“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规定存在的问题,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解决之道。2015年,河南安阳一市民向安阳市交警支队所属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5辆车年检,并核发机动车合格标识。不过,交警部门以车辆未交罚款存在交通违法记录为由,拒绝年检。随后,车主向安阳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安阳市交警支队拒绝年检的行为违法。交警支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9月份,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从这些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类似案件看,车主的诉求大多得到了支持。不过,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依靠备案审查制度。目前,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或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我国已建立起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建议,根据备案审查范畴的划分,国务院法制办可以审查该项规定。此外,在接下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中也可以进一步考虑:要么使其规定一致,要么法律作出更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经济日报记者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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