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枪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是否系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可认定为犯罪。
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及气枪铅弹的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明确了指导意见。
枪案量刑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此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枪支的具体依据则是公安部2007年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及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据此,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无论是什么“枪”,都有被认定为刑法意义的“枪支”的危险,从而将所涉案件认定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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