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表示,破产审判组织专业化的提升,大大促进了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质量与效率。统计显示,今年1月份-7月份,审结破产类案件1923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8.3%。
笔者认为,破产类案件的大幅上升说明随着去产能深入推进,“僵尸企业”的清理已进入高峰期。通过法定破产程序处理僵尸企业是中国“去产能”的重要手段,破产程序不仅包括破产清算,还包括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两项企业挽救制度。企业既可以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也可以通过重整涅槃重生。
“僵尸企业”,是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只能靠信贷资金“续命”,占用的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被长期闲置,危及实体经济发展。而“僵尸企业”存续又需要通过银行和财政不断输血,造成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极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因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即为“清理僵尸企业”。
与此同时,从决策层到市场已有共识: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命令,而是更多依靠“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
7月2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此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7月27日又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在今后的去产能过程中,处置僵尸企业更多要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办法,减少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去产能。
近期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
国资委2016年统计的一份数据显示,中央企业需要专项处置和治理的“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2041户,涉及资产3万亿元。
从行业分布看,“僵尸企业”主要分布于钢铁、煤炭、电力、冶金、石油加工等传统经济部门和产能过剩行业;从所有制来看,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最高,远高于民营企业、港澳台及外商企业中的比例。
由此可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就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在清理“僵尸企业”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项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清理,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贺小荣指出,法院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通过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依法重整,可以保留企业经营价值,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避免职工下岗失业,防范维稳事件发生。
笔者认为,该退出的退出,该重整的重整,把企业关系理顺,资源重新利用,市场才能重新释放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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