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关注未检二十年”来形容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检察长吕青,并不夸张。
起诉徐州市首例大学生铊中毒案,破获侵吞孤儿救助金职务犯罪案,办理全国首例撤销被性侵女童的父母监护权案,吕青关注未成年人检察事业的脚步,一直未歇。
近日,她又承办了徐州市首例利用网络唆使未成年少女拍摄女童裸照案。
“检察长就应该带头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吕青说,“如何定性,以什么罪名起诉,这起案件在查办之初存在争议。”
一起罕见的利用网络猥亵儿童案
2016年11月23日,云龙区黄山派出所接到王某报警称,其15岁的女儿小雅(化名)在云龙区家中使用QQ聊天时,结识了一名叫“何凯”的男子。该男子在与小雅聊得火热后,不断向小雅发送QQ红包,向其索要隐私裸照。小雅发送过几次后,不愿再与“何凯”来往。“何凯”表示若不继续发送,要将已保存的照片发送给其朋友。小雅害怕,告知父母,遂案发。
公安机关经网络侦查,锁定“何凯”就是徐州铜山区居民周某。周某随即落网。
公安机关在周某家中查获了“百度云盘”内存储的十六个文件,全部系未成年少女的裸照。最终,经技术侦查,确定了除“小雅”以外,另一名“大红”(化名)的真实身份。
而在名为“大红”的文件夹内,办案民警看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除了“大红”的裸照,还有一名貌似八九岁女童的裸照。
经侦查:大红是一名16岁少女,与周某网络聊天半个多月,前后接受了周某发送的八百多元红包,应周某要求拍摄、发送了大量自己的裸照。还应周某的一再要求,扒开自己8岁妹妹小红(化名)的隐私部位拍摄了裸照。
案件如何定性?公安机关邀请云龙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没有证据证明周某采用了威胁、强制的方法或通过网络扩散传播,周某与小雅、大红等少女进行淫秽聊天、发送裸照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教唆大红对8岁女童扒开私处拍摄裸照的行为,已涉嫌猥亵儿童罪。”吕青说,“定案有两处难点,一是周某没有对幼童小红实施直接的身体接触,与传统型的猥亵儿童犯罪手段不同。能否定罪,该定何罪?二是大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是受害人,还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吕青听取案件汇报后,召集了一次检察官联席会议,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犯罪已不再依赖于物理空间,而是延伸扩展。周某依靠互联网技术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满足自己邪恶的欲望,对被害女童、对其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理应受到刑法制裁。
2017年1月25日,云龙区检察院以周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3月23日,本案移送云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吕青主动挑起重任,作为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开始了忙碌。
定性“犯罪媒介”
对于大红行为的准确定性,吕青认为是架构起整个猥亵儿童案的关键。
公安机关曾一度认为周某是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也就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犯罪的意思,故意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但又与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大红是周某利用的“工具”,周某是假大红之手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
但一般间接正犯案件中,被利用者对犯罪毫不知情。吕青通过阅卷、询问大红后认为,大红已经16周岁,和周某聊天长达半个多月,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因此,她并不是处于周某支配下的不知情的“工具”,周某也并不是间接正犯。
同时,司法机关内部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大红是受害者,周某对其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
吕青认为,大红家在徐州农村,父母务农为生。她不想向父母伸手要钱,于是在网络结识周某后,多次收受其红包,发送自己的裸照,这样的行为系主动配合。在周某吩咐其拍摄小红的隐私部位时,大红曾有过拒绝,周某也曾用言语表示,若不满足他的要求,将向其父母发送她的裸照。但这样的语言远未达到以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大红不能、不敢反抗的程度。因此,周某接收大红自己的裸照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大红也并非受害者。
调查至此,吕青对大红的行为下了结论:大红对其行为有着明确的认知,对周某的行为起到了帮助、配合作用,应属于猥亵儿童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因其16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做犯罪处理。
“对‘犯罪媒介’的定性十分关键,证明了周某的行为与小红的损害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吕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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