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有前科的犯罪人员再次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对一些地方的成熟做法将适时予以推广。
最高检探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这是全球各国通行的未成年人保护优先原则的体现,这一探索具有很高的法学价值和现实意义。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波兰、韩国、英国、丹麦、瑞典等国近年相继通过法律,对性犯罪者实施强制性药物控制或者在其自愿前提下使其接受“药物控制”,实际上就是改变其荷尔蒙的药物治疗,以此作为性犯罪者释放、减刑、假释的条件。
中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探索,既要借鉴外国的经验,也需要放到我国整个刑法典的价值系统中进行判断,相关的司法解释谨防与上位法相冲突,当然必要时可以由最高检提出立法提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刑法的相关条款的修改工作。
就目前我国刑法典刑罚体系中,尚无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作为刑事处罚措施,如果增设相关刑罚种类,需要遵循立法法的规定修改相关条款。
在实践操作中,此类犯罪人员由公安机关适用《重点人口管理条例》掌控,避免其重新回到类似工作岗位,再度接触未成年人。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强奸等涉及隐私的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其中包含对相关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如果对此类刑事罪犯信息公开,就需要对信息公开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见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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