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月5000元
10月起,中国老百姓将迎来一个重要改变,那就是个税起征点的调整。
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不过,为了让老百姓尽快享受到减税红利,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
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要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
——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从10月1日起实施。时隔近三年后,中共再向全党划出新的纪律“底线”。
新修订的《条例》中强调,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医生篡改伪造病历,严重者吊销“执照”
10月1日起,伴随《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将更加明确。
《条例》明确,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此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所提咨询、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所提疑问进行核实、自查并予以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虚假诉讼将被定罪
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此外,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外卖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菜品和主要原料名称
新修订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也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规范》针对网络餐饮服务提出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
此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性别歧视
10月1日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也将正式施行,为求职者保驾护航。
根据《条例》,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此外,《条例》还明确,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食品“QS”标志将消失
10月1日后去超市、商场等购买食品,一定要看清这个标志——“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作为其配套规章,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步实施。《办法》明确,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不再标注“QS”标志。
《办法》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道交纠纷可在线调解
10月起,伴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施行,道交纠纷调解将更加便捷。
根据规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者诉讼;调解组织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发起的调解申请时,进入平台在线调解,以实现平台资源最大化利用,有效化解纠纷。
——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福彩体彩被视作非法彩票
修改后的《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非法彩票的认定。
这其中包括: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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