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显示,2011年11月,被告人谢志刚通过亲属关系,获取了“张某”证券账户并予以实际控制。在2011年11月7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谢志刚利用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之便获取了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使用“张某”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上述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共计52只,累计成交金额约5565万元,非法获利27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但考虑到谢志刚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也表示,谢志刚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值得一提的是,这已是近两天内被公布的第三起“老鼠仓”案件,就在9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两起案件,合计趋同交易金额达3.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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