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消息,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草案提出,建立健全共享单车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北京市开立的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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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接入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及时接受处罚。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介绍,草案提出,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并拒不改正的共享单车企业,将限制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停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交警可以扣留车辆。违法行为人不在现场的,交警在扣留车辆后,将公告违法行为人在15日内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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