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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和税收联合惩戒制度不断完善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11-07 我要评论

辽宁大连某企业经营者王某实在没想到,自公司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接连发生了一串变化:多家合作多年的老客户突然不让他们供货了;一家外资企业招标中,该公司在资格

  

  辽宁大连某企业经营者王某实在没想到,自公司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接连发生了一串变化:多家合作多年的老客户突然不让他们供货了;一家外资企业招标中,该公司在资格审查阶段被取消了参与资格;市财政局原计划安排给公司的资金支持也取消了;递交给工商部门的驰名商标申请被否决了;连参评行业内优秀企业都被取消了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日前表示,自2014年“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公布案件数量达13468件。截至2018年9月份,税务部门累计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15.52万户次。当前,公布“黑名单”和联合惩戒的综合社会效应正全面提升。

  要守住发票“红线”

  王某的企业因何被列入到“黑名单”?原来,前几年王某在生意场上认识了一个“朋友”。这位“朋友”暗示王某可以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和内容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开具,只收取5%的“点钱”(手续费)。王某经不住诱惑,从“朋友”处多次购买发票,而且双方还配合着把账目和资金流做得像模像样。

  王某起初有些害怕,但他转念一想,此事做得“天衣无缝”,未必会被发现,况且自己只是购买发票,并不是对外虚开发票,问题不大。然而,不久后“朋友”对外虚开发票的行为被发现,税务机关顺藤摸瓜,找到了王某这个购票人。

  此时王某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王某的企业被“信用大连”网站公示为联合惩戒对象后,不少老客户不愿再跟他继续合作,企业订单量比去年下降了一半。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被直接降到D级,税务机关对其出口退税也从严审核。

  当然,惩罚并不是目的。为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税务人员给王某讲解“黑名单”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对其进行跟踪政策辅导,帮助企业完善规范财务和管理制度。随后企业按时足额补缴了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人员告知企业,只要诚信守法,到期之后该企业信息将被撤出公布,不再被联合惩戒。

  “这次我真体会到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的滋味。以后一定不再动歪脑筋,要诚信依法纳税,争取评上A级信用纳税人!”王某感叹。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一种,任何一家企业都应守住发票“红线”。该涉案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为少缴税款,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冲账”,抵扣税款。结果却因小失大,除了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外,企业名誉也受到影响,在生产经营诸多环节中还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涉税违法,得不偿失,作为企业经营者,应算好这笔账,切莫抱侥幸心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因环保失信失去税收优惠

  甘肃某建材公司因一次环保失信,遭遇跨部门联合惩戒。2017年4月份,该公司因对其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被当地环保部门处以5.1万元行政罚款。对于这家注册资本和年销售额均过亿元的企业来说,这笔罚款就是“毛毛雨”,该公司很快缴纳了罚款,以为此事就过去了。

  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超出预料。2017年甘肃省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生态环境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嘉峪关市税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逐户核实,发现该公司已被环保处罚但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鉴于该公司因违反相关环保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税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自环保处罚决定下达后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已退还的税款予以追征,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017年8月17日,在税务部门完整的证据链条和法律依据面前,该公司接受税务处理,按期补缴了2017年5月份至2017年6月份已经退还的增值税579.08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58万元,且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次因环保失信受到惩戒,公司为此付出的代价太大了。”该公司负责人说,他们一定会深刻汲取这次教训,积极配合整改,下不为例。

  “为推动联合惩戒机制落到实处,甘肃税务、环保部门坚守政策底线动真碰硬,以‘零容忍’的态度,充分发挥联合惩戒的震慑作用。在被处理的企业中,不乏当地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企业,本案就是典型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案例提示我们,在联合惩戒机制运行中,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工作互动和信息共享,合力构建联合惩戒的多层级“防火网”,让失信者深切感受到要为自己“一处失信”承担“处处受限”的痛楚,从而充分发挥联合惩戒机制应有的震慑力,推动依法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氛围加速形成。

  不能“贪小利”“存侥幸”

  在税收违法案件中,“贪小利”和“存侥幸”是两种普遍心理。韩某夫妇经营着一家化工公司,2013年末由于取得的进项发票较少,公司缴税压力增大。为了少缴税款,韩某动起了歪脑筋: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从青岛两家企业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虚假申报,抵扣销项税款。

  该企业纳税申报数据的异常变化,很快引起当地税务机关的注意。经过检查,查实该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将该公司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再如,王某的房地产公司是一家设在广西某县的民营企业,公司发展很快盈利颇丰。尽管如此,王某还是打起了偷漏税的歪脑筋。公司的异常纳税情况很快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2016年5月份,广西南宁税务部门对该公司开展税务稽查,其违法事实很快曝光。该公司不纳税申报的行为被税务部门处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58万多元,并罚款71万多元的处理。

  然而,接到处罚决定的王某却不以为然。在多次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通知,被税务机关列入欠税公告,甚至被税务部门限制使用发票后,王某仍不缴纳税款。

  为了营造资金困难的假象,王某在公司被稽查后,火速将该公司经营的部分收入转移到其名下的另一家桂林公司,企图“瞒天过海”,逃避缴税。王某的行为终没逃过税务稽查人员的“火眼金睛”。稽查人员告诉王某,倘若继续拒缴税款,王某的房地产公司将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将被直接降为D级,同时推送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此外,他本人名下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主体都将被采取一系列严厉的监管措施,且在经营、投资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的限制或禁止。

  但是,王某依旧毫无悔意、心存侥幸,没有按要求缴纳任何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2016年11月下旬,王某的这家公司因为违法情节严重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不久,其名下的桂林公司在竞标桂林市区一块商住地块中,被国土部门现场取消竞标资格;2017年1月上旬,王某的房地产公司因税收违法“黑名单”反馈到银行征信系统,正在审批的一笔贷款被银行暂时冻结。

  经过这两件事,王某决定无论如何先要把税款缴上,修复失去的宝贵“信用”。在2017年税务部门组织的一次企业座谈会上,王某现身说法,悔恨曾经的自己:“削尖脑袋想钻法律的空子,不料却付出更大的代价,还损了声誉丢了诚信,太不值了!”

  “本案中,当事人对应缴欠税久拖不缴,对税务机关告知置若罔闻,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联合惩戒一经实施,当事人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受到跨部门联合惩戒。”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本案中除了当事企业自身受到惩戒,直接责任人名下的其他企业也同样受到惩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纳税人要树立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意识,算好纳税信用的经济账、社会账,增强依法纳税意识。(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董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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