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了《对于修建效劳等营改增试点方针的告诉》,清晰营改增试点时期修建效劳、金融组织方针。
《告诉》表明,修建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修建的地基与基础、主体构造供给工程效劳,建设单位自行收购悉数或有些钢材、混凝土、砌体资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便计税办法计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交税人供给租借效劳采纳预收款办法的,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交税人供给修建效劳获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获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则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告诉》称依照现行规则应在修建效劳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交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修建效劳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依照现行规则无需在修建效劳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交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组织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通常计税办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便计税办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交税人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入股等办法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上述方针2017年7月1日起履行。
转载请注明出处。